河南開封啟動見義勇為積極分子舉薦評選活動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
2021-09-09 17:05 來源:
記者9月6日從開封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獲悉,為倡導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營造學習英模、關愛英模、爭當英模的社會氛圍,助推開封市平安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再上臺階,依據《開封市見義勇為行為促進辦法(試行)》,開封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決定開展舉薦、評選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活動。
據介紹,日前,開封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發(fā)布了《關于開展舉薦、評選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活動的公告》,公告指出,所有2010年以來發(fā)生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均為被舉薦對象,舉薦時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10月開始進行調查核實和評選,11月底之前,市、縣(區(qū))分別召開表彰大會。活動中,對于發(fā)現(xiàn)的近兩年來涌現(xiàn)出的事跡突出、影響較大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協(xié)會將分別向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評定委員會推薦為“市見義勇為模范”和“縣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人選。
開封市見義勇為行為促進辦法(試行)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做好見義勇為工作系列論述精神,特別是關于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評選表彰工作的重要指示,激勵全社會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崇見義勇為英模,支持見義勇為事業(yè),逐步使見義勇為成為人民群眾的道德準則、行為規(guī)則和自發(fā)選擇,推動平安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相關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營造促進見義勇為行為的社會氛圍
第一條 社會各界應當認真學習和宣傳中央、省、市見義勇為工作政策精神,將《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納入普法內容,積極開展見義勇為英模事跡宣傳活動。
第二條 扎實開展見義勇為英模及其家庭優(yōu)撫保障工作,切實解決其困難,推進建立“英雄流血不流淚”、“一人英雄,全家光榮”、“一次義舉,受益終生”的有效機制。
第三條 動員社會各界開展見義勇為公益捐贈活動,通過捐贈厚積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獎勵保障的基金基礎,喚醒社會公眾守護正義、奉獻愛心的道德良知。
第四條 做好見義勇為納入平安建設考評工作,做好見義勇為工作與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的有機結合,在黨委政府重視支持見義勇為事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下,使見義勇為工作成為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工作的重要推手。
第五條 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特別是注重利用現(xiàn)代媒體做好見義勇為宣傳工作。
第二章 完善見義勇為行為的發(fā)現(xiàn)舉薦機制
第六條 提倡見義勇為行為人、受益人、知情人和基層組織舉薦各種見義勇為行為。舉薦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協(xié)會和工作站舉薦,也可以通過媒體舉薦。下級單位應當逐級向上級單位舉薦。
第七條 創(chuàng)新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現(xiàn)機制,廣泛動員,拓寬渠道,適時排查,使“見義勇為行為光榮,舉薦見義勇為行為同樣光榮”成為社會共識,確保見義勇為行為早發(fā)現(xiàn)、不漏報。
第八條 市、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及其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工作站和村、社區(qū)聯(lián)絡員的聯(lián)系電話、工作地址應當向社會公布,以方便接收見義勇為舉薦。所有舉薦資料要建檔立卡。
第九條 不得舉薦道聽途說的見義勇為行為,杜絕虛假舉薦。
第三章 見義勇為行為的調查核實
第十條 對舉薦的見義勇為行為,接受舉薦的見義勇為協(xié)會(工作站)在初步評估后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抓緊調查核實,爭取更快更好地固定證據、核準事實。
第十一條 調查核實應當做到程序合規(guī)、筆錄完整、事實清楚、材料扎實,為評定工作奠定基礎。所有調查核實材料要存入檔案。
第十二條 具有見義勇為性質的好人好事,由見義勇為協(xié)會(工作站)或相關單位調查核實。
第四章 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被各級見義勇為社會組織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按照《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guī)定,符合被評定為“市見義勇為模范”、“縣區(qū)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標準的,應當分別向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評定委員會舉薦。
第十四條 對達不到《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guī)定的“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評定標準,但其事跡相對突出、在一定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者達到標準但因超過法定時限等特殊原因不能獲得人民政府評定委員會評定的,由市或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評定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評定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五章 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被評定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根據其見義勇為的具體場景、行為情節(jié)、貢獻大小、影響程度,分別由市、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頒發(f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證書,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表彰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現(xiàn)金2萬元,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表彰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現(xiàn)金1萬元;對于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符合人民政府表彰獎勵標準,但因超過法定時限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評定和表彰獎勵的,由市、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頒發(f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證書,市級表彰的獎勵現(xiàn)金5萬元,縣(區(qū))級表彰的獎勵現(xiàn)金2萬元。
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可以享受適當的優(yōu)撫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對具有見義勇為性質的好人好事,由縣(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或行為人所在單位予以表揚,并可以發(fā)放100元至500元獎金(獎金由見義勇為協(xié)會和所在單位共同出資)。
第十八條 對評定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每年至少集中表彰獎勵一次。
第十九條 已經受到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事后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獎金的,取消榮譽稱號,收回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